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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赋能 生态更美 百姓安乐——南水北调东、中线一期工程沿线见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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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金山法院介绍,2023年5月,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《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》及《同城直播、数字高科》协议,双方约定:合作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、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“AI智能系统”,主要合作模式为由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平台,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,帮助冯某出卖商品,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,协议总金额为65000元。双方还在合同上约定了奖励机制,包括开户奖(联营商成功邀请商家入驻某视频平台并完成绑定)、交易奖、排名奖、达标奖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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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案情:小吴是一家鲜果公司员工,公司决定运营社交媒体,并组建项目小组bat·365(中文)官方网站,小吴作为小组负责人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新媒体账号。该账号定位为生鲜美食制作bat·365(中文)官方网站,由公司提供拍摄场地、素材,员工共同策划拍摄主题、文案、营销等环节,该账号获得近百万粉丝关注,为公司带来不少经济效益。不久后小吴离职,公司要求其交接账号,小吴却说该账号是自己个人所有bat·365(中文)官方网站,拒绝归还。公司遂将小吴诉至法院。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at·365(中文)官方网站,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,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。法院查明bat·365(中文)官方网站,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,主要内容为宣传公司业务,员工共同构思创意,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,账号还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,故账号内容并非小吴个人独自创作;辞职后,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称不再运营账号。综合来看,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,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。后小吴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